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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办事指南※ >>          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
1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的对象:凡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暂住、务工、经商的18至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。
2、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对未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或持无效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的流入人口,为其办理临时《婚育证明》并督促在限期内回户籍地补办。
3、流动人口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、法规和当地的计划生育规定,自觉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。
4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,有用工单位的,由用工单位负担;无用工单位的,先由本人支付,凭其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是街道办事处证明,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。
5、计划怀孕前应办好生育证明,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,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。
6、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,需持生育证,接生单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
7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,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;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,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;政策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。
8、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各种避孕 药具和政策法规、优生优育、男性生殖健康等咨询服务。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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