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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来人口办证须知
(一)凡18-49周岁的未婚人员和已婚男性,离开原户籍地到市外务工、经商的,须到原户籍所在街、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《婚育证明》;18-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,离开原户籍地到省外务工、经商的,须到原户籍所在街、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《婚育证明》;如在省内务工、经商的,在原户籍所在街、镇计生办办理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。
(二)《婚育证明》和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方有效。
(三)外来人员在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,要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交验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或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,凭证办理暂住证、营业执照、租住房屋等。
(四)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15天内,要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进行登记,交验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或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,并应按规定在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一年三次以上的B超查环查孕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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